公司不能对员工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举证,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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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
某食品公司应该对郭某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情况举证。
首先,郭某提交的2015年KA客户经理薪资与绩效考核表、公司提交的工资发放表均无对方签名,对方亦不予确认,故对这些证据真实性不予确认。
其次,公司确认通过公司账户及法定代表人孙某账户支付郭某工资。
再次,关于夏某、林某、郑某个人账户支付的款项是否为工资报酬,公司辩称该三人支付的款项不是工资,但是该三人每月轮流、连续不断地向郭某支付备注为“运营管理部、错扣工资补回、招待费、餐费、费用报销、差旅费、嘉荣春节护理费等”的款项,公司未就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上述款项支付情况做出解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一审在剔除明确备注为“招待费、餐费、费用报销、差旅费”的款项后,将备注为“运营管理部、错扣工资补回”的款项认定为公司支付给郭某的工资报酬并无不妥,予以确认。
【规范优化】
1. 公司支付员工工资应当制作工资支付表。
2. 工资支付表应当有支付单位名称、工资计发时段、发放时间、员工姓名、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加班工资等应发项目以及扣除的项目、金额及其工资账号等记录。
3. 工资支付表至少应当保存两年。
4. 公司支付员工工资时应当向员工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并由员工签收。工资清单的内容应当与工资支付表一致,员工对工资清单表示异议的,公司应当予以答复。
5. 公司或公司授权人员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支付员工的任何款项,皆应备注清晰、明确,以免引发性质争议。对于没有明确性质的款项,当员工主张全部为“工资”时,公司就要对这些款项系“借款”“还款”“补发工资”“报销费用”等性质承担说明、解释和举证的义务。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9442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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