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9月,姜某与吴某登记结婚。2015年,张某与吴某在外务工期间相识并交往。张某在明知吴某有配偶未离婚的情况下,2016年3月与吴某生育一子,后两人在外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明知他人有配偶仍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吴某作为有配偶者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张某、吴某犯重婚罪分别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包容,遵从“执子之手与子偕老”的诺言,从一而终、相濡以沫。法律支持婚姻自由,每个人都有选择感情的权利,但也有遵守公序良俗的义务。感情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时应当及时履行完相应的离婚程序,再奔向新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