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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带娃,请求孩子父母给付抚养费能否获得支持?

2022年02月23日10:50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案情介绍

  蔡女士和张先生结婚后,于2008年育有一女张小花。张先生、蔡女士、张小花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蔡女士的父母家,因工作原因,蔡女士每隔一天回来一次,张先生一周回来一次,小花平日由其外祖父母老蔡和老孙帮忙照看。

  2012年,蔡女士和张先生购置了房屋,一家三口搬出单独居住,但小花白天还是由老两口帮忙照看,晚上孩子父母将其接走回家照顾。赶上周末、或者休息日时,小花由孩子父母自行照看。

  平日里,一家人吃喝费用均由老蔡和老孙负担,蔡女士和张先生并未支付老两口生活费用,只是有时购买一些菜或水果等食品及生活用品,逢年过节买些礼品赠送给老两口。

  2017年,蔡女士和张先生协议离婚,张小花由其母亲蔡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2021年,老两口将蔡女士和张先生起诉至顺义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抚养孩子的费用,共计23万余元。

  裁判结果

  顺义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是孩子的第一抚养人及第一责任人,其他长辈出于关爱提供的帮助不能取代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老蔡、老孙虽对张小花无直接抚养义务,但作为共同家庭成员,基于家庭分工和社会职能不同,老两口帮忙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蔡女士、张先生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且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在蔡女士与张先生离婚前,张小花并非与老两口单独生活,小花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为蔡女士、张先生支付。因此,老蔡、老孙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但老蔡、老孙帮助子女照料孩子,其二人必定倾注大量时间、精力和感情,以及金钱付出,现蔡女士、张先生自愿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予以补偿,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张先生、蔡女士分别给付原告老蔡、老孙一万元、六万元,并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社会分工日益多样化、层次化,家庭养育模式日渐发生改变。中青年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由于工作时间和精力问题,需要老年人帮助照顾未成年子女,一些老年人为了缓解年轻人的压力,也主动分担起家庭事务,正是家庭成员之间的信任、团结、互助和友爱,为未成年人创造了和谐稳定的成长环境,树立良好的传统美德及家庭风尚。

  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难免遇到矛盾和分歧,“一气之下”父母子女便对簿公堂。实践中,老人以帮助子女照看晚辈为由,起诉子女给付抚养费的案件并不少见,本案就是一例典型。妥善处理好这类家事纠纷,不仅要在准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还要从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的角度对案件所涉事理进行衡量,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度和满意度,保证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示范、教育和引导作用。

  一般而言,老人帮忙子女照顾孩子,系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行为,或是完成子女的委托,符合家庭共同利益,在孩子并非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且孩子所需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均为亲生父母支付的情形下,老人向子女主张抚养费依据不足。

  但若是确有证据证明孩子父母“生而不养”,孩子长期与老人单独生活,孩子日常所需费用均为老人支付,父母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老人主张抚养费应当予以支持

  需要明确的是,老人出于缓解年轻人的压力以及对晚辈的关爱,帮助子女照料孩子,必定倾注大量时间、精力和情感,年轻人应当尽己所能为老年人及未成年子女提供物质上的保障以及精神上的关爱,避免双方因经济和感情问题产生不和,步入“老死不相往来”的境地,既伤了老人的心,对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而言也是百害而无一利。因此,希望家庭成员之间多一些宽容、理解和感恩,少一些抱怨、误会和争吵,互相帮助、互相扶持,构建和美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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