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互不联系,在劳动法领域被形象地称为“两不找”。
“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给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退工退档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只要未办理退工手续或人事档案还在单位,仍然是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种种不合理请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基本案情】
1994年4月,李某进入某化纤公司工作。
2001年初,李某因患病离开公司,未再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亦未支付劳动报酬。
2003年8月起,公司停止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
2015年2月,李某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以自由职业者申报户缴纳社会保险。
李某要求确认与公司自**1994年4月至2015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化纤公司自2003年8月起至2015年2月不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互不联系,在劳动法领域被形象地称为“两不找”。
“两不找”期间,劳动者未给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不给劳动者支付任何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但用人单位一直未正式办理解除劳动关系及退工退档手续,劳动者就此认为,只要未办理退工手续或人事档案还在单位,仍然是单位的员工,从而提出种种不合理请求。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长期两不找”期间,双方互不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劳动关系解除,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存在劳动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不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本案中,李某自2001年初离开化纤公司,化纤公司亦未再向李某支付劳动报酬,并于2003年8月停止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李某于1994年4月至2003年7月与化纤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李某要求认定2003年7月之后至2015年2月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