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泰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让员工超时加班的行为存在过错,判决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案例回顾
崔某,2018年2月入职永泰某公司,每天工作白班或者夜班12小时,半个月换班一次。
2021年5月4日上午十一点半崔某上班至晚上十一点半下班后员工回宿舍休息。
5月5日十一点五十八分许,室友发现崔某异常并报警。
医生经现场抢救
判断崔某已无生命体征
后刑侦大队经勘验
未发现他杀迹象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
崔某死亡原因为
呼吸、心跳骤停
崔某妻子及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该公司侵害崔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要求公司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20万元。
永泰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崔某猝死前用人公司安排其每天上班12个小时,超出法律规定,严重忽视对崔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显然存在侵权行为。但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崔某猝死与该公司安排其超时加班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然而,根据崔某长期超时工作及下班回到宿舍休息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亦无法排除因果关系。
同时,引发猝死的原因与崔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
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最终,法院判定,该用人公司对崔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1606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