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要求情人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判决全额返还赠与款22万元。
01
案情简介
1973年,邵女士与杜某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和睦,家庭美满。2015年,邵女士发现丈夫账户上有大笔数额的转账给雷某的儿子,经过追问丈夫才得知, 丈夫与雷某两人暗生情愫,并发展为情人关系。杜某不仅背叛了自己和邵女士的婚姻,还在邵女士不知情的情况下,偷偷以现金的方式向雷某支付22万元。获知真相后,痛心不已的邵女士决定追回这笔钱,她将杜某、雷某一起告上了法庭。邵女士认为,杜某的赠与行为损害了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对夫妻感情家庭和睦造成严重影响,违反了公序良俗,要求确认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返还钱款。
庭审中,杜某对邵女士的诉求不持异议。雷某不否认与杜某的情人关系,但提出所给款项是多年照顾杜某的报酬不属于赠与。
02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丈夫杜某赠与雷某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杜某在妻子邵某不知情且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雷某,丈夫杜某的赠与行为既损害了妻子邵某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道德及公序良俗,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邵某对全部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只有在该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能对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区分各自的份额,因此雷某应向邵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03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04
法官说法
知律法于心 守法律于行
配偶将夫妻共同财产赠送给与其有不正当关系的“小三”,配偶一方是否能要求“小三”返还财产?答案是肯定的。
第一,《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杜某与雷某系情人关系,杜某作为“有妇之夫”,与雷某的交往违反了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也违反了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的基本精神,有悖社会公德,双方基于违反公序良俗的不道德行为达成了赠与合同,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故本案赠与合同因违反了公序良俗而无效。
第二,杜某对雷某的赠与行为,超出了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事前既未征得其妻的同意,事后亦未经过其追认。该赠与行为既侵犯了妻子的财产权益,又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为无效,故妻子邵某有权要求丈夫的情人雷某返还受赠与的钱财。
最后,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获财产,除有特殊规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利,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本案雷某应向杜某返还受赠与的全部财产,而不是部分返还。
本案涉及的22万元系邵某与杜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杜某将夫妻共有的财产私底下赠与给雷某,并非日常生活需要,其行为构成无权处分。该赠与行为产生于有配偶者与婚外情人之间,违反公序良俗,应受否定评价,属无效行为,基于无效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因此,邵某作为该22万元的共有人,其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夫妻之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丈夫应当忠诚于妻子,妻子也应当爱护丈夫。作为他人婚姻的“第三者”,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还有可能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我们每个人都应当洁身自好,爱惜自己,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和金钱观,这样人生才能更加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