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朱大爷、文大妈婚后共生育二子。朱大爷名下有一套宅院,19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村委会将该宅院登记在了大儿子的名下。此外,朱大爷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一处村批地。兄弟二人分家时,老两口将登记在朱大爷名下的宅院房屋分给大儿子,村批地房屋分给小儿子。老两口在大儿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了西耳房及院墙,但之后与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于是将大儿子起诉至法院,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系早年原告朱大爷通过分家获得,且原告新建了耳房及院墙。但因该处宅院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登记在被告大儿子名下,原告自己名下宅院已在分家中分给被告,最终造成二原告无房居住。经顺义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涉诉宅院内北正房三间归老两口所有。
法官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案件,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分家20多年才产生本案的纠纷,实际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控制,但因被告与父母就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此案。二原告在古稀之年与子女产生矛盾,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虽经法院调解后解决,但该案依然反映出了农村在分家之后,房屋、养老问题可能会随父母年龄的增大而愈发突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法官特别提示,如果是因为对《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即俗称的红本)上的登记人有异议或者对红本上的宅基地界限有异议,则此类争议不应起诉至法院,此类土地界线不清问题,应归于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法律规定,该争议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通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先行解决涉诉土地界线争议,这就是为什么有些案件被法院裁定驳回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