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光影响着房屋的温度、空气、湿度等情况,也关系着房屋的价值。现代高层建筑往往呈现密集型、集中性的特点,高层建筑间距的设计对于楼房的采光有着重要影响。当采光权受到影响时,居民有权利主张自己的相邻权受到侵害。与此同时,法律对于居民房屋采光权的保护也有一定的边界。
案情回顾
原告唐某某居住于昆明市江岸小区,该小区是老旧小区,曾经与其相邻的上马村,房屋最高6层,并未影响到江岸小区的采光。上马村拆迁后,房地产公司建起了33层左右的高层建筑,因离得太近、楼层太高,江岸小区原有的充足采光和日照被大楼挡住。冬天屋里特别冷,每月电费多花几十元,唐某某认为,因长期居住在阴冷、没有日照的房子里,对其身心健康、生活、经济各方面等都造成了很大影响,故诉至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房地产公司赔偿227万元(含精神侵害50万元)。
被告房地产公司辩称,首先,其按照国家规划设计的要求进行报批报建,如果原告一方认为相关的建筑在规划设计上有错误,对其造成妨碍,依法应当提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其次,原告在诉状当中请求赔偿177万元,没有任何的事实依据。综合以上两个方面,请求五华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法院认为
首先,昆明市规划局对被告建设的上述工程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本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上述工程核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上述建设工程现已竣工验收,并经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了《昆明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被告已经履行了按国家规定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了报批报建的义务,其主观上并不具有过错。
其次,原告主张其因相邻权受侵犯造成经济损失177万元和精神损害50万元,但其未举证证明实际产生了上述损失,也无法明确其主张的各项具体损失的具体金额,且原告提交的医疗费证据不能证明其病情与被告的建设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告的举证尚不能实现其证明目的,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48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本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
法官提示
相邻建筑物的权利人对影响其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行为负有一定的容忍义务。虽然高层建筑物影响了原告家的日照,但并未低于国家标准。只有在日照、采光和通风妨碍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必要容忍限度时,权利人才可能主张民事赔偿,但主张的前提是判断日照和采光是否超出社会一般人的容忍义务,应以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为准。符合国家建设标准的建筑,即使对相邻建筑的采光权和日照造成一定程度的妨碍,也应当视为未超出容忍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