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0年4月,某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强通过微信与阿明联系,表明有某别墅区双拼别墅310万元要转让,双方约好看房。
当天上午,阿明开车到约定地点后,由中介员工小华、小强直接带至某别墅区某栋302房产看房。
此后阿明转账支付5000元给某中介服务部,某中介服务部出具一份收款收据交由阿明收执。
当天下午,小伟作为出售方小东的代理人、阿明作为购买方、某中介服务部作为中介方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
协议落款处由小伟代签小东名字并在代理人处签名,某中介服务部加盖公章并有其员工小华、小强签名。
同时,小伟与某中介服务部签订佣金确认单,确认佣金数额为8万元。协议签订后,阿明依约将定金30万元转账支付至小东的银行账户。
下午6点,阿明发现其在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上载明的标的物为某3702房产后,向小强发送定金图片。
因协商解除合同未果,阿明遂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合同诉至石狮法院。
石狮法院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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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阿明与小东、某中介服务部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时,某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强明确表示转让标的为某别墅区双拼别墅且当天上午阿明与某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华、小强共同查看的房产也是双拼别墅某栋302房,结合阿明支付的意向金收据也载明是阿明意向购买某栋302房,基于对某中介服务部的信任,其在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未再注意到案涉房产为某3702房产。同日,阿明发现其在签订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上载明的标的物为某3702房产后,便立即与小强交涉并于当晚发送短信欲以无权代理撤销案涉合同等情形,可认定阿明确实存在将案涉房产当成其实际查看过的双拼别墅某栋302房产,阿明基于对标的物的误解,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属重大误解,故可认定阿明与小东、某中介服务部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系因阿明重大误解而订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阿明要求撤销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小东要求阿明继续履行支付购房款275万元的合同义务及承担律师费用,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撤销后,小东收取的定金30万元应返还给阿明, 某中介服务部收取的意向金5000元应返还给阿明。阿明作为成年人,在签订涉及房产买卖重大事项时,未尽审慎审查义务,对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的撤销负有一定过错,其支付的定金、意向金产生的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故其要求支付定金、意向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请,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华、小强作为某中介服务部的员工,未与小东或小伟联系确认,直接带阿明看某栋302房,签订合同时未尽协助审核义务,居间服务不到位,对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的撤销负有一定过错,该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系因履行职务行为造成,应由某中介服务部承担。小东对案涉《房产买卖协议书》的撤销没有过错,故阿明要求小东、某中介服务部承担其为本案所支付的律师费3万元的诉请,应由某中介服务部承担。阿明请求判令某中介服务部对小东返还上述定金及各项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撤销阿明与小东、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小东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明购房定金30万元。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阿明购房意向金5000元。石狮市某房产中介服务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阿明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
一审判决后,小东不服,提起上诉。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对于民事行为的重要内容产生错误的理解,并且基于这种错误而为的民事行为。重大误解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对行为性质的误解;对标的物的误解;对价金的误解;对当事人的误解;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本案中,阿明在中介服务部员工小强、小华的带领下查看的房产是某栋302房,意向金收据也载明阿明意向购买某栋302房产,该别墅为双拼别墅三面无遮挡,与房号为某3702房产的联排别墅相差甚远。
在签订案涉买卖合同时,基于对中介的信任,阿明疏忽大意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未发现合同交易的标的物为某3702房产,并与小东签订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阿明基于对标的物的误解,而作出与其真实意思不一致的行为,属重大误解,故可认定阿明与小东、某中介服务部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协议书》系因阿明重大误解而订立。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交易人应审查合同主要内容,对交易尽到审慎义务,中介合同履行中,中介人也必须实事求是地就自己所实际掌握的信息,如实地向委托人提供最方便、最有利、最有价值、最及时的订约渠道,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