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以投资为由,用虚假姓名出具借条的诈骗案件。
案情简介:
小毛平时品行不良,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后又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小毛想着在家乡不好“弄钱”,便想到去外地寻找“生财之道”。2012年,小毛和朋友小军一起外出江苏,两人改名换姓,小毛以自己叫“王全”并对外声称自己是不动产项目部经理,小军以自己叫“王勇”,系项目工地管理员,并结识了王某、周某。一段时间熟悉后,小毛、小军二人以不动产项目要竞标,急需钱送礼为由向王某、周某借钱。2012年9月24日,王某将人民币3.5万元、周某将人民币10万元给小毛、小军二人,小毛以“王全”名义向周某出具借条。二人拿到钱后立即离开江苏,并将手机关机,躲避向王某、周某还款。2021年2月,小毛主动投案,供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随后,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1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传播法律知识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毛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还是诈骗,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小毛、小军对王某、周某谎称不动产项目要竞标,向王某、周某借钱;二人以化名出具借条,显然不具有实际归还的意图。且二人在拿到钱后立即离开江苏,并将手机关机,躲避向王某、周某还款。因此该笔13.5万元虽有借贷形式,但实为小毛、小军以借为名骗取他人钱款。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即使以借条等形式作掩护,也是以借款为名行诈骗之实,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如果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客观上使用了欺骗方法,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客观原因,致使所借款物一时无力偿还,应属于民事借贷纠纷。
俗语有“财不进急门,福不进偏门”,旨在劝诫我们凡事欲速则不达,成功需要一步一个脚印地走,财富是靠慢慢积累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发大财,在求财求福的道路上,要懂得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义之财不要取,违法之事不可做,赚心安的钱,走坦荡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