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到2017年期间,周某某从乡村收购稻谷后,自驾农用车运输并出售给熊某的米业公司。2020年,因多次追讨债权未果,原告周某某以两张熊某书写的欠条为主要证据,向法院起诉追债。一张是落款为2016年3月24日的2万元欠条,另一张是落款为2018年元月九日的2.2万元欠条,并且口头坚称双方存在拖欠货款就打个欠条,付了货款就由购货方收回欠条的交易习惯。而共同被告熊某则辩称,货款在2016年5月13日和2018年2月3日分别各支付2万元和1.8万元,绝大部分已经结清。并提交两份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据证明,同时否认原告周某所说的交易习惯。
经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熊某前后曾经拖欠原告周某谷款2万元和1.8万元,已经清偿绝大部分债务,仅欠4000元未还。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以两张欠条起诉被告,被告以时间相对应的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明支付货款抗辩,可以证明被告已经支付了绝大部分货款,对原告的诉请大部分不予支持,一审中原告基本败诉。原告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时间与欠条落款的时间相吻合,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被告已支付货款的事实可信。原告所说的交易习惯,因为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中,原告始终不能举证证明他所主张的交易习惯,法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照证据规则判决其败诉。不论从事何种生意都要树立证据意识,要及时对帐,如对方欠款,需要求欠款方出具欠款确认书或还款计划书,留有有力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