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人负责卖房人的贷款解押是房产交易中的常见的约定情形,但是本案中的买房人却另辟蹊径想出了一个省钱的“好”点子,让卖房人与垫资方签约借款解押。不仅房款没收到,还要再欠一笔钱,卖房人当然不肯,不料反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0日,买房人王某与卖房人孙某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转让房屋的净得价为138万元,2021年2月11日前买房人支付卖房人首付款17万元,用于卖房人向抵押权人偿还债务、注销抵押,余额118万元以贷款形式支付。双方另又补充约定:买房人负责卖房人的贷款解押(解押金额50万元)。合同签订后,双方再次补充约定:2021年2月23日前到银行办理解押手续。
2021年2月22日,买房人王某以交易房产为担保,要求卖房人孙某与垫资方签订借款合同,获取解押所需的另外33万元,孙某拒绝签约。2021年3月4日,王某表示解押资金、贷款已经解决,也不需要孙某与垫资方签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孙某则不同意继续履行,要求解除合同。
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且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卖房人孙某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并由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在本次房产交易中,孙某需要先行偿还50万元的抵押贷款,才能顺利解除抵押登记、产权过户。现双方已明确约定买房人负责卖房人的贷款解押,故应由王某负责筹集50万元的房屋解押款项。虽然王某已于2021年2月23日给付孙某购房款17万元,但是未支付剩余解押款33万元。且卖房人孙某并没有义务与第三方签约来获取33万元解押资金,因此,买房人王某迟延支付解押款(购房款)的行为,已对卖房人孙某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孙某要求解除合同以及王某支付违约金的反诉意见,应予支持;王某要求继续履约以及孙某支付违约金的本诉意见,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王某的本诉诉讼请求,支持孙某的反诉诉讼请求,判决王某向孙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判决后,王某和孙某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中,王某给付孙某50万元用于注销抵押登记,系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且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但是王某给付孙某购房款17万元后,既没有继续给付剩余33万元,也没有以孙某名义偿还抵押权人50万元,反而要求孙某将该房屋再次抵押担保,以此换取33万元借款用于偿还孙某的抵押债务。王某的额外要求,双方并没有协商一致,且会导致在特定期限内该房屋上存在两个抵押债务,增加孙某的交易风险,减少王某的利息支出以及购房成本。该要求超出双方的合同约定,违背了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诚信原则,其未按约定迟延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构成了重大违约,王某应承担合同解除以及支付违约金的法律后果。
在存量房买卖过程中,关于房屋本身状况、产权登记信息、注销抵押登记、支付购房款、按揭贷款资料、协助过户变更以及购房资格、户口迁移等重大事项,包括具体办理的先后顺序、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等等,在书面合同中买卖双方均应作出明确约定,尤其是其中一方特别关注的事项,或者严重影响是否作出购买决定的事项,卖房人应该如实作出说明,而买房人也应该主动的详细询问卖房人,且卖房人的说明和买房人的特别要求,应当在合同中作出特别约定或者补充约定,避免在合同开始履行后因为上述事项的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导致合同无法最终实际履行,给买卖双方当事人均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