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16条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决定权直接赋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严格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和程序,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如果法定代表人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其效力?
裁判规则
1*.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印章为实际出资人的借款提供担保,第三人应当知道其已超越代表权限,故该代表行为公司不生效力**——张明诉周*、连云港罗瑞尔化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实际出资人向第三人借款,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加盖公司印章为实际出资人的借款提供担保,属于越权担保;因法律已规定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故第三人理应知晓并遵守该规定;第三人没有审查公司章程、没有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未尽审慎注意义务,不构成对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行为的善意,不属于受法律所保护的善意相对人。第三人要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不予支持。
案号:(2019)苏02民终297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11期
2*.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同意为股东之间股权转让款支付提供担保构成越权代表,债权人非善意相对人的,该越权代表行为不对公司发生效力**——彭诉陈川、湖南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在判断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法律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为善意的,则合同应当有效;反之则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而债权人善意的标准就是债权人是否对决议进行了形式审查。
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发布日期:2020-01-18
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担保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许兵诉金置业公司、汪军等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效力认定纠纷案
案例要旨: 我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规范的是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其立法本意在于通过规范公司为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策程序,防止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大股东损害公司及小股东的利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对违反该规定的,不应一律认定为合同无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上述规定,未经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的以外,该担保行为有效,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案号:(2014)苏商终字第0047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5辑(总第41辑)
4.*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即相对人是否为善意**——十堰市辰木材有限公司、中国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该规定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因此,在判断公司法定代表人违反该规定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是否对公司有效时,还应考察其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表,即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是否尽到了合理的审慎义务。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565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日期:2018-05-30
司法观点
1.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
准确理解本条(注:本条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7条”),需要明确公司对外担保案件的基本裁判思路。为此,我们将其归纳为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先看有无决议。无决议的,表明法定代表人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对外提供担保,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但考虑到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的现状,《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8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属于该例外情形的,即便未经公司决议程序,公司也应承担担保责任。二是有决议的,要看是否为适格决议来确定是否构成越权代表。公司为其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为其他人提供的非关联担保则看章程如何约定。法定代表人提供的决议符合法律规定或者章程约定的,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反之,构成越权担保。三是对于越权担保,要看相对人是否为善意来确定担保行为的效力。相对人善意的,构成表见代表,担保行为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行为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四是要根据担保行为的效力确定公司的责任:构成表见代表,对公司发生效力的,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反之,担保行为尽管对公司不发生效力,公司不承担基于有效担保而产生的担保责任,但仍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134~135页。)
2**.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但未依照公司章程规定作出决议时担保的效力认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实际上在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上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法定限制,即如果未依法或者章程的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董事会的决议,则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他人提供担保。相对人在接受担保时的审查义务,是基于《公司法》明文规定的注意义务。因此,相对人对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等与公司担保相关的文件,负有必要的审查义务和举证责任,否则不构成表见代表中的善意相对人。
未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的,接受上述担保的债务人不能构成善意相对人,该担保合同属效力待定。公司予以追认的,担保合同有效;公司不予以追认的,担保合同无效。
(摘自索宏钢主编:《类型化案件审判指引(商事卷)》(修订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53~254页。)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五百零四条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对外担保决议程序的规定,超越权限代表公司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和第五百零四条等规定处理:
(一)相对人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相对人非善意的,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参照适用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提供担保造成公司损失,公司请求法定代表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一款所称善意,是指相对人在订立担保合同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已对公司决议进行了合理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善意,但是公司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决议系伪造、变造的除外。
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17.【违反《**公司法》第16条构成越权代表】**为防止法定代表人随意代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进行了限制。根据该条规定,担保行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单独决定的事项,而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法定代表人未经授权擅自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构成越权代表,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0条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规定,区分订立合同时债权人是否善意分别认定合同效力:债权人善意的,合同有效;反之,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