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江某(男)于**2017年4月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育长女江一**,2019年11月生育次女江二。2021年,李某向法院起诉,申请离婚,同时要求江某按月支付抚养费,并支付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居住房屋增值部分的利益及月供款13万余元 。诉讼期间,江某提供亲子鉴定报告,证明江某与江一、江二之间**均****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据此,江某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李某返还江某此前抚养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生产住院费、月嫂费计12万元。另外,由于四年来一直被李某蒙骗,付出时间、金钱、感情抚养他人小孩,造成严重心理创伤,江某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认为**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是家庭美德,也是法定义务。李某婚内与第三人生育两个孩子,**并****欺诈江某共同抚养,构成“欺诈性抚养”,**违背了对婚姻的忠实义务,破坏夫妻感情,影响江某的社会评价,耽误江某四年的青春,**对江某造成极大的精神损害,依法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江某对非婚生子女没有抚养义务,**此前抚养两个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生产住院费、月嫂费计12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应当将其中的一半,计6万元返还江某。 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所居住房屋系江某婚前购买,存在一定增值。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的银行按揭贷款62000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分割。但由于**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依法应当少分。** 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返还江某因生育、抚养、教育小孩产生的费用6万元,赔偿江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住房归江某所有,江某向李某支付分割款2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两个小孩无法理解“爸爸为什么不是爸爸”,将缺乏父爱与完整的家庭,成为无辜的受害者。 女方将承担巨额的赔偿及独自抚养小孩的压力,失去住房及财产,面对社会的指责。 **对违背夫妻忠实的行为,人民法院将依法作出否定评价,维护家庭和谐稳定,促进文明家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