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的各类纠纷案件日益增加,不时会出现老人与伴侣、儿女对簿公堂。当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时,他们又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
案例一
房给了儿子 老两口却无家可归
老人起诉要回房产
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民生所盼。然而在这起案件中,老人将宅基地登记至儿子名下。分家20年后,老人与儿子反目成仇。如今老人想要回房产,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案情回顾
朱大爷、文大妈婚后共生育二子,朱大爷名下有一套宅院,1992年农村宅基地确权时,村委会将该宅院登记在了大儿子的名下。此外,朱大爷名下还有一处宅基地、一处村批地。兄弟二人分家时,老两口将登记在朱大爷名下的宅院房屋分给大儿子,村批地房屋分给小儿子。老两口在大儿子名下的宅基地上新建了西耳房及院墙,但之后与大儿子产生了矛盾,于是将大儿子起诉至法院,以无房居住为由要求确认房屋权属。
双方当事人均认可涉诉宅院内的房屋系早年原告朱大爷通过分家获得,且原告新建了耳房及院墙。但因该处宅院在农村宅基地确权时登记在被告大儿子名下,原告自己名下宅院已在分家中分给被告,最终造成二原告无房居住。经顺义法院调解,最终确认涉诉宅院内北正房三间归老两口所有。
法官提示
本案是典型的农村宅基地登记与实际所有人不符的案件,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分家20多年才产生本案的纠纷,实际上房屋也一直由原告老两口控制,但因被告与父母就土地使用权证的问题产生矛盾,进而引发此案。二原告在古稀之年与子女产生矛盾,要求确认房屋权属,虽经法院调解后解决,但该案依然反映出了农村在分家之后,房屋、养老问题可能会随父母年龄的增大而愈发突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案例二
老伴去世 儿子却将遗产独吞
老人起诉要回财产
诉讼结束终有时,亲情修复可期乎?那些家庭纠纷遗留下来的创伤会深深地根植在每个家人心中,让人难以释怀。在这一起案件中,我们看到一位老母亲起诉自己的亲儿子,原因是其老伴去世后,儿子将遗产独吞,法院会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张大妈和徐大爷婚后生育了一儿一女,徐大爷去世后,儿子徐先生取走了父亲银行账户中的存款28万元,张大妈和女儿将徐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徐大爷账户内的存款是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半属于自己,应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徐先生却称,钱是父亲赠与给自己的,父亲生前的医疗费也是由自己支付的,应从遗产中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徐大爷名下的存款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属于张大妈的财产,另一半为徐大爷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妻子和子女继承。徐先生为父亲生前支付的医疗费用,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从上述银行存款中予以扣除。最终,顺义法院判决徐先生向张大妈、徐女士返还二人应得款项。
法官提示
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中,子女无权擅自处理父母名下的财产,被告徐先生作为子女,理应在父亲去世后承担起照顾母亲的责任和义务,但他却擅自将父亲账户内的钱款转入自己账户,母亲索要无果后无奈诉至法院。法庭之外,除了将应得款项返还给母亲外,徐先生更应该给予母亲更多的关爱和照顾,让母亲安度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一些分家析产、赡养纠纷等案件中,老年人通常表现出的都是沉默、无力——人至老年,却还要与自己的至亲之人对簿公堂,作为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作为长者,他们精力也已经处于低谷状态,他们承受的更多是精神上的痛楚。法官提示大家,随着社会物质生活的不断丰富,子女在对父母进行物质赡养的同时,更要注重对老年人精神上的关爱。他们在法庭上索要的不仅仅是财物,更多是亲情的慰藉和关怀,愿天下老人都能老有所依、安享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