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节后返程和复工复产,新冠疫情扩散风险持续存在,本土聚集性疫情仍有发生。那如果因为隔离被裁员,应当怎么算?杭州这起案件的判决可以说大快人心。
近日,杭州中院审结了一起因疫情遭裁员、员工状告用人单位的案件…判决经报道公开后网友们纷纷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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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胡某原是某汽车销售公司驻青岛的一名销售人员,2016年入职,三年的合同期满后,又续签了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合同至2022年9月12日止。
2020年初新冠疫情来势汹汹,胡某与大多数人一样被隔离在家,不料在隔离期间,他不但被人事部门告知复工前的隔离休假需用年假抵扣、紧接着还**收到了公司发布的部门裁撤公告及解除合同的通知**,同年5月15日,公司关停了他工作相关的账户,并将劳动合同解约证明书以快递送达。
没有任何解释说明、裁员就这么突如其来,隔离中的胡某实在难以接受,然而几次和公司沟通无果、于是结束隔离后,胡某迅速找到杭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薪资共计12.6万。
同年8月,仲裁裁决书出炉,仲裁委只支持了他的一部分赔偿请求。
不服仲裁裁决的胡某向萧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标准两倍的赔偿金、合同期内未休年假工资、尚未支付的两个月差旅补贴等约1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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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审理中,公司辩称,“与胡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基于经济性裁员的合法解除,已经按要求提前了30天通知胡某,胡某无权要求赔偿。”至于差旅补贴是对差旅费的报销,没有外出工作无需发放;同时公司因疫情影响复工推迟,推迟复工期的休假理应可以先折抵胡某的未休年假天数。
萧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以疫情影响经营不佳为由进行经济性裁员,但裁员程序和时间都存在不合法规的情形。
从裁员程序上来说**,**用人单位裁员前并未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也未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其解除程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而在裁员时间上,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隔离期间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做好劳动关系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因此,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至于差旅补贴,据了解,该公司的补贴费用并非出差所需的报销款,而是每月固定的现金补贴,应属于薪资范畴,所以对上诉企业以无出差任务为由拒绝发放该补贴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判决该公司支付胡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19年和2020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差旅补贴共9万余元。
被告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杭州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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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速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司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以向劳动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