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居民杨勇(化名)怎么都没想到,他在法庭上提交的有力证据,竟让自己败诉了。
2017年,张飞(化名)租用杨勇的车接待游客。起初,张飞还能按时支付租金,但时间久了,他开始找各种借口拖欠,直至2019年,他累计拖欠杨勇租金1万元。
杨勇多次索要未果,于2021年12月将张飞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开庭前,张飞主动找到杨勇,并出具欠条,承诺于2022年7月30日前还清欠款。
拿到欠条后,杨勇没有撤诉。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杨勇坚持要求张飞立即还款。而张飞未到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杨勇提交的欠条证据明确记载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22年7月30日,由此可见,该约定是双方对欠款数额及还款时间的重新约定,杨勇接受欠条的行为,应当视为其自愿就案涉欠款给予张飞还款宽限期。因此,在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前,如张飞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到期还款义务,那么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杨勇要求张飞还款没有合理事由,张飞未还款的行为不构成预期违约。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杨勇的诉讼请求。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七十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