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播”“回看”“点播”那些事,终于有人说清了!

2022年02月24日10:0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冬奥会比赛,许多电视观众在热情地为赛场上运动员加油鼓劲的时候,也会感到一丝疑惑,如果错过了比赛为什么不能回看比赛呢?下面编者围绕“直播”“回看”“点播”等与著作权相关的知识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体育比赛的直播与网络传播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目前,我国的广播电视已经进入到“三网融合”的时代,汇集了“直播”“回看”与“点播”,即通过互联网为广大观众用户提供更多的交互式视听体验。在上述的传播行为中包含了著作权中的两项重要权利:广播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十条规定,广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具体结合大家收看的电视节目来说,诸如冬奥会、世界杯等重大的国际体育比赛,中央电视台通过电视信号向电视观众直播的行为,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广播权控制的行为。通过选择节目单“回看”或者“点播”电视节目,则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行为。这两种权利都属于著作权,需要著作权人授权后才能行使。在以往的案例中,中央电视台经过国际奥组委授权后获得体育比赛节目的著作权,但是采用“回看”即信息网络传播的行为播放体育比赛,极易被通过复制、盗取链接或者深度链接资源造成盗版节目泛滥。为了加强重大体育赛事的知识产权保护,通过电视信号直播,能够防止侵权人盗播,进而有效地保护了著作权。但是重大体育赛事的极高收视率和高收益也刺激了侵权人,通过在非法电视APP中盗播电视信号直播体育比赛的行为屡禁不止。例如,天津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盗播NBA、世界杯、东京奥运会等案件。为了及时有效地保护体育比赛知识产权,法庭在审理这些侵权案件时,通过48小时内发布禁令的方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有效地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在大家享受高水平的体育比赛时,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抵制非法盗播,营造健康、晴朗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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