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的案件进行二审宣判,判决仿冒“猫王收音机”且持续故意侵权的被告深圳中某公司、惠某公司赔偿原告云某公司308.13万元。
经审理查明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原告云某公司自2015年起陆续推出猫王收音机·原木小王子、猫王收音机·OTR小王子、猫王收音机·猫王2系列产品,相关产品销售时间长、销售区域广、销售额大,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为相关消费者广为知晓。
此外,该三款产品的装潢对于线条弧度、功能区域的划分、图案以及各项配件的布局等进行了排列组合设计,呈现了与商品功能效果无关的独特性,依法属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明知故犯,持续侵权!
自2018年4月起,两被告生产并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在我国境内甚至向海外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且两者存在经营混同。
经调查,两被告仅线上销售金额就高达约54万元。另外,被告中某公司曾就被诉侵权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然而由于该专利与原告猫王收音机·OTR小王子音箱的整体形状及正面布局设计相近等原因而被宣告无效,但两被告此后仍继续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甚至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仍持续侵权。
真假“猫王”对薄公堂
针对两被告的“仿冒侵权”行为,原告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50万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擅自使用与原告知名商品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两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知名商品装潢的故意,且情节严重,在已查明两被告存在线下及海外销售渠道,但相关销售数据却无法完全查明的情况下,不宜仅凭两被告线上销售金额来计算其侵权获利作为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基数。
综上,一审法院适用法定赔偿,并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300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已经查明销售金额的部分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对无法查清销售金额的部分适用法定赔偿,经计算,将判赔金额提高至308.13万元,对一审判决的其余判项均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知识产权保护的是创新,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所吸引消费者的,不仅仅是商品外观,而是其背后所代表的创意和品质。外形虽然可被简单复制模仿,但是企业的品牌、创新、质量并不是靠某些简单的复制模仿便可轻易取代的。需切记的是,遵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风气,建立自有知识产权的经营品牌,才是企业发展创新的正确之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应受到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