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2日,某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投诉材料,要求某酒店为其缴纳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费。李某填写了《社会保险稽核接待投诉登记表》,并向某区社保中心提交了李某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裁决书》《民事判决书》和《个人账户对账单》等材料。其中《民事判决书》中确认李某与某酒店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某酒店向李某支付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2日期间工资2354.02元。
2020年10月12日,某区社保中心向某酒店作出并送达《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10月19日,某酒店提交了相应材料。12月14日,某区社保中心向某酒店送达《北京市某区社会保险稽核整改意见书》及《稽核整改附表》,因某酒店未按时缴纳李某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的社会保险,其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某酒店补缴李某上述时间段的社会保险费。2021年2月22日,某区社保中心经测算,某酒店补缴李某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共计59 083.94元。2月25日,某区社保中心向某酒店送达了《补缴通知书》。
某酒店不服,遂诉至一审法院,主张在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为其缴纳社保,因此不应该补缴,要求法院撤销《补缴通知书》。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某酒店的诉讼请求,某酒店不服,提起上诉。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酒店与李某在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不能免除某酒店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对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机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官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因为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而免除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
当用人单位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时,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进行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为由提出离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付经济补偿金和补缴社保。
3.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社保,且已经错过补缴期限,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保待遇的,可以通过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