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观点】
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其与个人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案件争议焦点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个人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公司少缴、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予以受理,公司与个人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公司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公司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船舶服务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X公司与郑某在2015年7月至2021年4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4民初42634号】一审裁定驳回X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由X公司预交),一审法院予以退还。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属于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X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所谓诉的利益是指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时,需要运用民事诉讼予以救济的必要。当纠纷当事人存在消极确认之诉以外的纠纷解决形态时,应当否认其确认的利益。郑某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X公司少缴、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行政执法案件予以受理,X公司与郑某之间尚不存在民事纠纷,X公司的民事权益未受到侵害,因此,X公司并不存在提起消极确认之诉的诉的利益。一审驳回起诉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