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男)和王某(女)、张某(女)都是朋友关系。
2021年3月的一天,王某在刘某的手机上发现了刘某与张某裸聊的视频等隐私资料。
因不满刘某与张某交往,王某便偷偷将该隐私资料发送到了自己手机上,随后通过网络发送给多人。
2021年5月,张某被朋友告知网上有其裸聊视频。随后,张某报警。
警方查明,王某向特定人员发送了张某的裸聊视频等隐私资料,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规定,给予王某五日行政拘留处罚。
随后,张某以王某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将其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米东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件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先向张某指出,作为女性,张某有义务注重对自己隐私信息的保护,因此对于本案的发生,张某自身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王某私自传播他人隐私信息,侵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庭前调解中,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向张某道歉,并赔偿张某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官提醒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任何人在网络上都要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若因一时泄愤对他人的名誉权造成损害,需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公民要进一步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提高隐私信息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