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网民热衷于在互联网上获取信息,但也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互联网的开放性、自由性的特点,架设违法网站,发布违法信息。近日,余江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开发网上平台,发布大量违法犯罪广告,谋取非法利益,分别获刑。
案情回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1租用服务器,开发“全民互推平台”,2020年3月又开发“全民互粉平台”,平台功能主要为广告发布,二维码推广等,绝大部分为赌博代理、买卖银行卡、淫秽直播、传销等违法犯罪信息。广告发布有置顶、头条、刷新等增值服务,根据服务的不同相应的收取费用。2019年3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2明知陈某1利用全民互推平台发布违法广告,仍在该平台担任客服,提供处理投诉、用户佣金提现等帮助行为。
2020年9月,被告人陈某1被传唤归案,陈某2主动投案。截至案发,陈某1利用平台累计非法获利1500000余元,陈某2非法获利共计370070.57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1、陈某2违反国家信息网络管理法规,发布违法犯罪活动信息,其行为均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陈某1、陈某2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和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和一万五千元,没收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