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上午,周某与孩子在昌平区某广场玩皮球,在捡球时,周某进入广场绿化带内,踩到井盖上井盖翻转后身体掉落,后自行爬出。周某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关节骨折。于是,周先生将管理该广场的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
案情简介
周某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广场与孩子玩皮球,寻找皮球过程中进入广场绿化带内,踩到井盖上井盖翻转后身体掉落,井盖砸伤脚部。周某撑住井盖边沿自行爬出,其脚部受伤疼痛,自行前往医院治疗,诊断为跖跗关节骨折。周某在诊疗及复查过程中共花费医疗费2246元。后周某将涉案井盖的所有权人及管理人,即某物业公司及其分公司诉至昌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27646元。
庭审中,二被告辩称周某打球区域是禁止打球的,有明确标识。原告进入的绿化带属于封闭场所,并非行人通道。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具备基本安全意识,在球丢失的情况下未通知物业公司,而是自己前往寻找,因此物业公司没有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物业公司作为涉案井盖的管理责任人,未尽到设置警示标志、安装防护设施等管理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因被告二物业公司分公司无独立的注册资本,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不能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所以被告一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周某是否对自身损害存在过错?
原告虽然在禁止踢球区域与孩子玩球,但其损伤并非由打球引起,而是由井盖不严跌落后砸伤,所以原告自身过错与损害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结合法院现场勘验情况,原告进入事发绿化带的第二出入口外观宽度,与作为开放出入口的第一入口并无较大差异,且没有警示标志或者其他封闭措施,因此不能认定原告存在过错。
最终,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分公司赔偿周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共计21046元。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事故发生具有明显过错的,要结合受害人的过错综合认定管理人责任大小。原告周某不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