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的小明在院子里踢球,不小心把球踢飞,打碎了邻居小李家的窗户。请问,小李该找谁赔偿?如果5岁的小明是个著名童星,自己有许多财产,又该谁来赔偿?
监护人责任
《民法典》第1188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案件解读
“熊孩子”闯祸事件频发,这背后到底有没有父母的过错?父母不是侵权人,有没有替“熊孩子”赔偿的义务?如果让 “熊孩子”自己赔偿受害者,那身无分文的他们几乎无法弥补受害者的损失。而且俗话说 “养不教父之过”,这些闯祸的 “熊孩子” 背后或多或少有着父母管教不力的因素。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者的权益,督促父母等监护人重视对末成年孩子的家庭教育,《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了 “熊孩子”闯祸时,父母等监护人要代替孩子赔偿受害者,即使父母已经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也只能减轻责任而不能免除责任。当然,如果未成年孩子有自己的财产,“一人做事一人当”他们应当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者,不够的才由父母等监护人补上。总而言之,未满18周岁的孩子闯祸了,通常都是由父母等监护人来负责买单。
5岁的小明踢球时打碎了小李的窗户,给小李造成了财产损失,小李可以找小明的父母索赔。如果小明的父母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教育的职责,如阻止小明在窗户附近踢球、教导小明踢球时注意力度和方向,可以适当减少赔偿的数额。如果5岁的小明是著名的童星,那么他与其他 “熊孩子”的区别就在于他有自己的经济收入,有属于自己的财产。此种情況下,做错事的小明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应先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小李的损失,不够的部分才由小明的父母负责赔偿。
“熊孩子”闯祸的背后可能是父母的纵容和溺爱,让父母担责只是形式,让父母重视管教才是《民法典》规定监护人责任的目的。监护人除了要照顾、保护未成年孩子,更要对其合理管教,教导他们正确的礼仪和价值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