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玉溪市峨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例因违法倾倒、填埋有害垃圾引发的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并依法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费及鉴定费人民币共计72.064万元,孙某某等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未经相关部门许可,以每车250元至350元不等倾倒废菜叶价格向孙某某等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收取了36860元费用后,4名被告明知随意倾倒烂菜叶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仍将2482吨废菜叶倾倒至峨山县化念镇冲山组冲武大箐暂停使用的垃圾填埋场内,致使周边环境受到污染,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峨山分局为此案支付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50500元。
经监测,废菜叶倾倒点产生的废菜叶渗滤液水质监测结果为总氮超标20.58倍、COD超标34.06倍、氨氮超标20.4倍、总磷超标7.43倍、砷超标1.84倍、粪大肠菌群超标54倍、BOD5超标32.13倍。
经鉴定,峨山县化念镇冲山组冲武大箐垃圾填埋场内倾倒的大量废弃菜叶是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是造成地表水体污染的唯一主体,具有造成污染明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本次鉴定以虚拟治理成本法作为环境损害的评估办法,以虚拟治理成本60元/吨计,本案造成环境污染损害量化人民币为670140元(其中造成环境空气损害数额446760元、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数额223380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郭某违反国家规定,组织他人随意倾倒废菜叶导致产生有害物质,造成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达人民币670140元,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郭某和孙某某等4名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依法对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承担由此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费用,由被告人郭某赔偿环境污染损害费人民币670140元和鉴定费人民币505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孙某某、郭某成等四人分别在不同的数额范围内,与被告人郭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污染环境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以前,但是损害后果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判处。
法官寄语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生态文明建设已高度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过程。
本案是峨山县首例污染环境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社会影响面广、群众关注度高,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回应群众关切,峨山法院充分发挥庭前会议、合议庭合议等机制功能,保障案件审理依法高效。同时,积极推动生态环境修复,多次积极向县委政法委汇报,同县检察院、市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沟通研判,就有害废物处置、环境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研讨,坚决避免“就案办案”的次生影响,把群众担忧的污染蔓延和治理问题遏制住、处理好,确保案件审判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