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局上无人强行劝酒
主动敬酒者猝死
同桌人是否需承担责任?
2020年5月26日中午,被告李某、黄某、罗某等七人邀约温某一起到被告邬某经营的饭店吃午饭,由被告罗某自带约1斤桑子泡酒及7两白酒。吃饭过程中,温某因为要开车没有喝酒,其余人也没有向温某劝酒。在饭局快结束时,温某主动拿起酒杯敬酒而喝了少量酒。
用餐完毕后大家相继离开,温某走出饭店后却突感身体不适。李某见状告知其余人,并由其一人开车载温某去医院救治。但李某住在外地,对道路不熟悉,导致来回绕路。温某于14时左右到达医院,经积极抢救治疗1个多小时,仍不治身亡。经司法鉴定,温某符合饮酒、聚餐诱发冠心病猝死。
事故发生后,温某的家属认为,温某的死亡与各被告一起喝酒、没有及时送医院抢救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各被告有明显的过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温某死亡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59211元。
法院判决
温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平时应注意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结合自己的身体状况应避免饮酒或参与对自己身体健康不利的应酬,而温某疏于履行对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致使其饮酒后突发心肌梗死,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95%的责任。
同桌七人知道温某身体不适时疏忽大意,未尽到人道主义将温某及时送到医院救治,没有充分、全面、及时履行基于饮酒行为而应承担的照顾、护送等注意义务,致使温某错过了最佳救治时机,同桌人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对温某的死亡承担轻微的民事赔偿责任,即承担5%的责任。无证据证明饭店经营者邬某存在过错行为,邬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同桌七人对温某的死亡承担5%的连带赔偿责任,即52184元,饭店老板不承担责任。原、被告提起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承担法律责任的劝酒行为
1.强迫性劝酒
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多数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责任。但是,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劝酒行为,如野蛮灌酒、言语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纠缠不休等,只要主观上存在强迫的过错,此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劝酒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
如果明知对方不能饮酒,最后因喝酒引发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导致伤残、死亡的情况发生,劝酒者需要担责;如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劝酒诱发疾病的,劝酒者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公平责任原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即劝酒者无论是否知道对方不能喝酒,都应承担责任,只不过前者须承担较大责任。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
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同饮人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此时如果发生意外,同饮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酒驾未劝阻导致车祸等损害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情况下,一旦发生损害结果,同饮人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醉酒人不听劝阻,同饮人则可以减轻或免责。
生命不是儿戏
为了自己和他人
喝酒别贪杯、别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