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此案属辖区内首次以劳务代偿方式判决被告承担生态修复和赔偿责任。
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被告姚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使用禁用猎捕工具在宜昌市秭归县九畹溪镇猎捕野生动物35只。
经鉴定:他猎捕的猪獾、果子狸、小麂等,均属国家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2019年,姚某因上述非法狩猎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现已服刑完毕。
公益诉讼起诉人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本案姚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在依法履行了公告程序后,于2021年初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姚某承担赔偿国家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所需相关费用5.06万元等民事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发现姚某收入微薄,家中有3名老人需要赡养,妻子久病缠身,且无子女,本人已年过五旬仍是家中最重要的劳动力,以其目前经济状况,根本无力承担上述赔偿费用。
经过反复的权衡讨论,合议庭最终认为,法院判决应兼顾生态资源保护与公益损害人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避免当事人因诉致贫、涉诉返贫。
围绕这一裁判思路,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再三征询公益诉讼起诉人、当地林业部门、当地村委会的意见,最终当地林业部门、当地村委会同意出具劳务代偿证明。
依照证明内容,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姚某可以在完成家中农务劳作的基础上,利用农闲空余时间对秭归县九畹溪镇辖区内的6.4公里防火道和林间道进行维护、清理、巡查,满2年后,可以以此期间的劳务抵偿生态损害赔偿金5.06万元。本案宣判后,姚某当即表示服判不再上诉。
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既彰显“谁损害、谁赔偿、谁修复”的立法宗旨,又达到了生态环境修复和警示教育的目的,更能体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设计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