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某带女儿小小至一个主题公园游玩,小小在玩欢乐蹦床时,多次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在跳下翻滚过程中受伤骨折。
原告李某以被告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明知从斜坡顶部直接往底部跳会有安全隐患,未就此隐患采取相应安全保障措施,对小小的危险行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就小小所受损害承担相应责任。李某作为小小的监护人,入园前签订了安全责任告知书,但未按照被告张贴的入场须知全程陪伴以保障小小安全,而是一直低头看手机,在小小多次作出危险行为时未予制止,李某就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20%赔偿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普法
游乐场的经营者对其场所内活动的人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如在经营活动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作为游乐场所的经营者,其一是要合法经营、证照齐全,并保证所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场所内的设计布置符合保障儿童人身安全的特殊要求,足以防止危及儿童人身安全的隐患;其二是要配备专门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并尽到谨慎的照顾、保护等注意义务。此外,未成年人的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害负有监护责任,若未尽监护职责,对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