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物业服务收支为负,业主群表达不满,侵权!

2022年02月24日11:1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对物业服务质量不满,在业主微信群里发表不满言论,是否对物业名誉权构成侵害?柳州市A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物业公司”)以名誉受损为由,将在微信群发表不满言论的某小区业主黄先生起诉到法院。近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双方矛盾激化走上法庭

  背景

  “物业很多收入明细都没有公示。”2022年1月8日,业主黄先生对物业的服务表示不满。日前,物业在该小区公布了《2020年某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累计年度收支余额为亏损。基于此情况,被告黄先生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业主群里发表了诸如“还搞个假账向业主公示……”“每年估算50万元左右属于全体业主的公共收入被物业老板个人非法侵占”等内容。

  对此,A物业公司认为黄先生在业主群发表的言论诋毁了公司名誉,并在业主中造成了非常恶劣的影响,并以物业作为服务企业并不在业主群中,无法对被告的诽谤言论作出任何回应和处理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

  双方在庭上发言

  2022年1月10日,柳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上,A物业公司提供了完整的微信群聊录屏,称被告黄先生在某小区多个业主群中发表了诸如“物业做假账第一名”等关于物业做假账等不实言论,在业主中造成了恶劣影响,损害了其作为某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名誉。因此,该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在多个业主群及某小区公告栏中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对此,被告黄先生申请两名业主群成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明该公司在小区公布的物业服务收支情况明细曾让多名业主产生疑问或异议。他辩称,他作为业主对小区的物业享有监督的权利,且他所陈述的都是案涉小区的现状和客观事实,不存在恶意诽谤、虚构事实,且没有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那么,业主黄先生在业主微信群中的发言是否构成侵犯A物业公司名誉权?

  柳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未经查实的情况下直接在业主微信群中称物业公司做假账确有不当,但是,这一言论是否造成原告名誉损害,不应以原告的自我感觉为判断,而应以他人对原告的社会客观评价是否降低为判定依据。原告称被告的发言造成其他业主对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并导致业主欠缴物业费,但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经营受到了上述言论的影响。

  法院认为,在公示的物业收支明细最终受益为负数的情况下,小区业主对此存在疑问及异议并就此事进行谈论属人之常情,但微信群不是专属于个人的私人空间,而是具有一定社会公开性的空间。虽然被告的行为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但被告今后在微信群中发布信息时也应当持审慎态度,不应对尚未查实、查明之事直接予以定论。

  综上,柳南区人民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A物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上诉真实案例中,业主因怀疑服务收支公示内容的真实公开在群内诋毁物业,却因无法举证致败诉!

  部分物业服务人员对关于公共收益的法律法规理解不够全面,他们认为:只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共收益全部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那么物业服务企业使用公共收益就是有依据的。财务收入只要自己使用就好了不需要公示出来。于是,实践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有些项目对于公共收益的支出不加以限制,以各种理由使用公共收益;有些项目还会以项目亏损为由,将公共收益用于弥补项目亏损;从来没进行公示或者只选择性公示。

  这都是给企业带来无形的风险!各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从哪几个方面性考量及整改?

  01

  在具体的物业管理项目中,就公共收益问题与业委会工作对接、沟通协调中做到合规管理

  02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制度和流程上做到公共收益的合规管理

  03

  物业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当注意的事项

  04

  就上述三项物业公司公共收益合规管理的要求,进行量化打分考核、制订整改方案、整改方案落实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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