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三台人民法庭内,多名货车司机联合向当地法庭法官寻求帮助,希望法官帮忙找回他们的运输费。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30余名货车司机按A投资公司业务员李某的要求将煤场的煤炭拉运至三台镇B煤场,李某表示,已将煤炭运输费支付给刘某,运输结束后由刘某给所有司机结账。
但运输任务结束后,刘某却“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司机们只能向当地镇党委、法庭、派出所求助解决此事。
镇党委、法庭、派出所在接到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上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业务员李某,要求多方单位同时到场。三台人民法庭的工作人员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工作人员李某释法析理,明确告知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三条规定,运输合同中支付运输费用的主体是收货人,该公司把运输工作交给他人造成的风险由其公司承担,不得以此作为不支付运费的理由,如继续拖欠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A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将20万余元运费全额支付。
法条链接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