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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黑中介”欺骗客户赚“黑心钱”,法院判了!

2022年02月24日11:3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阖家欢乐的团圆年刚过

  在家乡置业的愿望渐浓

  各路房产中介也活跃起来

  买卖过程中

  如遇“黑中介”故意隐瞒交易信息

  从中赚取差价,损害客户利益

  怎么办?

  案情简介

  刘某将其所有的一套商住楼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并支付了中介费。

  叶某与该房产中介联系,表示愿以75万元购买。但中介未如实告知,而是告知刘某另一位购房者唐某愿以73.3万元购买房屋,并促成刘某与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却未能如约履行。

  之后,中介又促成刘某与叶某签订房屋价款为78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告知刘某因其违约未能履行与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应向唐某支付违约金即房屋的交易差价4.7万元。此时,刘某误认为自己确实存在违约行为,遂支付。

  后刘某了解到,在与唐某签约之前,叶某就已向中介明确表示愿以75万元购买,但自己却未曾知晓。更有甚者,唐某的真实身份竟是该中介实际投资人的配偶

  刘某与中介沟通返还中介费与“违约金”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刘某将其商住楼委托房产中介出售,刘某支付中介费,双方形成了中介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房产中介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刘某如实报告。

  而该房产中介未向刘某履行如实报告义务,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买主及交易价格信息,欺骗刘某与房产中介关系人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机从中赚取差价,损害了刘某的利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房产中介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刘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房产中介退还刘某全部中介费及赔偿刘某房款损失4.7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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