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轮候冻结旨在等候冻结解除或者冻结财产处分后的剩余价值,以产生冻结效力。冻结标的物被全部处分后,标的物上的冻结当然消灭,轮候冻结也因标的物易主而无物可及、无从生效,或者说效力所及为零。但是,冻结的标的物与其处分后的变价款,实质上是同一执行财产。当标的物处分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轮候冻结对变价款的剩余部分产生冻结效力,效力所及以登记时所需价值为限。
案例索引
《融(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宁波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拉萨市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2020)苏01执61号之一】
争议焦点
轮候冻结的效力是否及于拍卖标的分配后的剩余款项?
裁判意见
南京中院认为:案涉股票被首封法院全部处分后,变价款尚有剩余,股票上冻结效力消灭后,轮候冻结的效力及于该变价款的剩余部分。理由如下:
第一,轮候冻结旨在等候冻结解除或者冻结财产处分后的剩余价值,以产生冻结效力。冻结标的物被全部处分后,标的物上的冻结当然消灭,轮候冻结也因标的物易主而无物可及、无从生效,或者说效力所及为零。但是,冻结的标的物与其处分后的变价款,实质上是同一执行财产。当标的物处分后变价款有剩余的,轮候冻结对变价款的剩余部分产生冻结效力,效力所及以登记时所需价值为限。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仅明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没有明确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也随之消灭。《批复》明确“人民法院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全部财产进行处分后,该财产上的轮候查封自始未产生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但《批复》的适用范围,仅指查封、扣押、冻结的标的物全部被处分后没有剩余价值的情形,本案所涉股票全部处分后有变价余款8200万元,故不适用《批复》。
第三,《批复》及《查扣冻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中的“财产”,均应当限缩解释为“标的物”。
第四,案涉股票与被处分后的股票变价款,实质上是同一执行财产。在先查封股票变价款与更在先轮候查封股票并存的,更在先轮候查封股票为在先查封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