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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出轨,“小三” 不当得利应否还?

2022年02月25日09:5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丈夫一方出轨

  送给小三很多财物,

  其中不乏夫妻的共同财产。

  送给小三的财产是不是不当得利呢?

  小三怎么返还不当得利?

  01

  原告小花与丈夫大强数年前在家乡按照传统风俗结婚,并育有两子,孩子逐渐长大后二人补办了结婚证,双方感情一般。

  小青是小花和大强的朋友,大强经常帮助妻子小花在小青那里办理购买保险的相关手续。

  某天,小花无意间发现丈夫大强的支付宝、微信里有1314、520等金额的转账记录,随后,她又细查了大强的微信、银行卡及红包记录等,发现大强向小青合计转账七十多万元。

  小花愤恨不已,询问大强是否属实。大强承认了与小青有婚外情并且4年多给小青转款70多万元,并购买了汽车和首饰。但两人现在已经分手,他曾找小青说过还钱的事,小青置之不理,现在他也非常悔恨。

  拿着这些转账记录,小花越想越气,直接找了小青摊牌,但小青不承认有婚外情。她说和大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款项也是入股的红利,不同意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小花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认为丈夫大强的转账行为系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要求被告小青返还不当得利款项70余万元。

  02

  审理经过

  法院审理查明,小花与大强补办结婚证属实。大强与小青自2016年至2019年发生了大量、频繁的经济往来,转账中含有“520”“1314”金额发生,这些金额的特殊含义众所周知,而小青并未拒绝接受这些具有特殊含义的款项,由此可以认定,二人之间存在非正常的经济往来。

  03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大强在与小花婚姻存续期间,未取得小花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小青,属于无权处分,第三人大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花的合法权益且明显违背公序良俗,小青无合法依据取得大强赠与的款项,故该赠与行为无效,小青需向原告小花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第九百八十五条 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应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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