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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带娃失职,和平法院发出首份《家庭教育令》

2022年02月25日09:5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近日

  和平法院在一起离婚纠纷中

  对长期未尽子女教育责任的

  一方当事人发出《家庭教育令》

  这是《家庭教育促进法》

  在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

  该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该案为赵某起诉王某离婚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了解到夫妻双方分居多年,两名子女一直随赵某生活,王某长期未照顾抚养子女,不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和智力发展状况,亦未支付过抚养费用,未能满足孩子的基本情感需求,在家庭教育中严重缺位,王某不尽父亲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孩子成长

  基于上述情况

  由家事法官和来自于区妇联的

  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当庭对王某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

  同时为有力敦促王某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切实维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合议庭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积极创新工作决定向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家庭教育令》对王某未尽抚养、教育义务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责令王某按时自行给付抚养费用,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对违法家庭教育令的相应法律后果予以明示。

  《家庭教育促进法》

  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树立家庭是第一个课堂、家长是第一任老师的责任意识,承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用正确思想、方法和行为教育未成年人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

  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

  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这些法律规定

  明确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

  家庭教育责任

  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令》

  提供了规范依据

  对家事审判全方位呵护

  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具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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