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英雄不是这样“逞”的!

2022年02月25日10:1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时看似“戏谑”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只有妥善处理好人际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够营造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案件回顾

  赵波(化名)乘坐朋友周健(化名)的车准备回家,经过好友陈丹丹(化名)家附近,想起陈丹丹曾数次抱怨隔壁邻居十分吵闹影响自己休息,找邻居去理论,谁知邻居根本不认错,反而说陈丹丹出门太早也打扰到他,之后还是一如既往,弄得陈丹丹心烦意乱,甚至产生了卖房的想法。

  想到自己的好友被人“欺负”,赵波便萌生了替陈丹丹出气的想法,同时将这一想法告诉了周健,周健很“讲义气”的答应帮助赵波。于是,二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时到了陈丹丹邻居楼下,周健故意慢慢开车,赵波则在副驾驶用弹弓崩碎房屋玻璃,之后二人迅速驾车离开。被害人报案后,赵波、周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赵波、周健因为与己无关的日常矛盾纠纷,为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砸坏的玻璃损失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检察官教育后,赵波、周健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周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赵波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行1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往往因当事人做事不计后果、意气用事而起。本案被告人为替好友出气,枉顾法律制约,意气用事砸坏被害人房屋玻璃,自己遭受司法审判的同时,也连累了朋友。人与人相处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作为好友应及时劝解、化解矛盾,而非推波助澜、出头报复。本案的当事人正因法律观念薄弱,纠结同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终因情节严重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房产纠纷知识排行榜
房产纠纷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