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有时看似“戏谑”的行为,很可能会触犯刑法。正所谓“礼之用,和为贵”,只有妥善处理好人际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才能够营造和谐健康的生活环境。
案件回顾
赵波(化名)乘坐朋友周健(化名)的车准备回家,经过好友陈丹丹(化名)家附近,想起陈丹丹曾数次抱怨隔壁邻居十分吵闹影响自己休息,找邻居去理论,谁知邻居根本不认错,反而说陈丹丹出门太早也打扰到他,之后还是一如既往,弄得陈丹丹心烦意乱,甚至产生了卖房的想法。
想到自己的好友被人“欺负”,赵波便萌生了替陈丹丹出气的想法,同时将这一想法告诉了周健,周健很“讲义气”的答应帮助赵波。于是,二人趁着夜深人静之时到了陈丹丹邻居楼下,周健故意慢慢开车,赵波则在副驾驶用弹弓崩碎房屋玻璃,之后二人迅速驾车离开。被害人报案后,赵波、周健被公安机关抓获。
判决结果
赵波、周健因为与己无关的日常矛盾纠纷,为逞强耍横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砸坏的玻璃损失达到情节严重程度,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经检察官教育后,赵波、周健均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要求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最终周健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赵波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行1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寻衅滋事罪往往因当事人做事不计后果、意气用事而起。本案被告人为替好友出气,枉顾法律制约,意气用事砸坏被害人房屋玻璃,自己遭受司法审判的同时,也连累了朋友。人与人相处难免会发生摩擦、矛盾,作为好友应及时劝解、化解矛盾,而非推波助澜、出头报复。本案的当事人正因法律观念薄弱,纠结同伙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终因情节严重受到法律的制裁,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