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钱却迟迟不还,面对生效法律文书一拖再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现实生活中有些当事人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耍滑头”转移、隐匿财产,妄图逃避执行,殊不知其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近日,新疆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告人蔡某在法院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故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最终触犯刑法,获刑一年六个月。
案情:
2015年9月,在蔡某与王某的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现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蔡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某300万余元,判决宣告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蔡某未履行该判决内容。
2016年5月,王某申请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院于2016年7月中旬作出强制执行裁定书并向蔡某送达。
同年7月29日,蔡某以签订《房产转让合同书》的方式将其位于乌鲁木齐市的房屋以6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女儿,并于合同签订前后收取房屋转让费67万元。
蔡某未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反而将售房所得款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其他债务。
2021年7月,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蔡某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伊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蔡某明知人民法院开始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仍将其名下房产转让给其女儿,并将售房所得款项支付个人其他债务而不履行生效判决,因此其主观上具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故意。其售卖自己的房产所得款项达67万元,该款项应当用于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因此她具有执行能力。蔡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未向债权人王某履行债务金额,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
综上,被告人蔡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最终,伊州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原告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的,不仅侵害了案件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甚至还会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法官提醒:任何规避、阻碍、抵抗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当事人切莫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