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关于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知名度、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上诉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2.关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在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结合案件难易度及律师参与诉讼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73民终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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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菠(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菠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陈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菠科技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罚金额过高,请求依法重估判罚金额;二、企业疫情恢复困难,请求延期一年执行。事实与理由:一、我方无主观侵权恶意。我方在发表文章时,明确在文章开头注明了图片得来源于被上诉人摄影师,并且附上了对方微信×××;文章的末尾也注明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字样,我方实为抱着分享好作品的目的发文章的。二、文章发布时间过久,影响力微弱。我方在2019年就已发表了文章,并且不久后就删除了,文章带来的影响力微乎其微。三、判罚金额过高。与被上诉人摄影师作品类似的图片,淘宝上8.8元可以买将近一个G,而我方判赔为600元一张图,实在是过高。四、被上诉人为钓鱼维权。陈及其背后的计易数据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短时间内提起大量类似的诉讼,实乃批量钓鱼维权,无视司法公正,浪费司法资源,不应让其有利可图。五、北京市立法不久前出台文件,不鼓励此类批量维权行为。综上所述。请求从轻处罚、从缓执行,给受疫情冲击的小、微企业一个喘息机会。
陈**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陈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菠科技公司1.赔偿陈经济损失7000元,公证费1000元以及律师费2000元,总计10000元;2.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公开致歉3个月。事实与理由:陈系摄影师,对其拍摄的作品享有著作权。菠科技公司为微信公众号的经营主体,现陈发现菠科技公司未经授权,擅自在其微信公证号中使用陈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菠科技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陈著作权的侵犯,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审法院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判定是否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关于经济损失,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市场价值、权利人知名度、作品独创性程度以及上诉人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关于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在合理性、必要性、关联性的基础上,结合案件难易度及律师参与诉讼情况,酌情确定合理开支,数额合理,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菠**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