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所托帮忙买牛,却不料被牛压伤。那么,受害人到底是该起诉买牛的人还是卖牛的人,亦或向二人同时主张权利呢?
案 情
帮忙买牛被压伤
老温和老王是同村好友,老温想买一头牛,但因自己没有买牛的经验,就喊老王和自己一起去卖牛的老毛家相看。
拴牛过程中,牛被惊吓导致侧翻,老王被压伤,伤情达九级伤残。为讨赔偿,老王将老温和老毛诉至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
对此老温表示,事发当日,他已交代了注意安全等事项。老王在未经其同意,也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依仗自己有养牛经验,私自去拉牛,导致自身受到牛的伤害。
老温称,老王已经64岁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帮工时应知道自己的能力范围,应意识到拉一头不熟悉的牲口会有潜在危险,但其没有询问过自己,也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受伤自身存在一定过错。
老温认为,涉案的牛系老毛饲养,其应知晓牛的脾性,在看牛过程中应告知在场人员。事发时,自己还没有购买该牛,牛仍系老毛所有,饲养的牲畜致人损害,老毛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毛辩称,老王是为老温提供义务帮工的过程中受伤,且利益获得者是老温。损害结果发生是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引起,应以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更加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
事故发生时,涉案的牛已经说好卖给老温,老温才是牛的实际所有人及管理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也应是老温。自己不是案件中老王受损的义务承担者,不是事故责任人及赔偿义务人。
判 决
由被帮工人赔偿各项损失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法官向老王释明,老王明确表示选择义务帮工为该案的法律关系进行诉讼,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老温叫老王一起帮忙购买耕牛,双方之间形成义务帮工关系。在看牛过程中,老王被牛致伤,老温作为被帮工人,理应对帮工人即老王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帮工人老温向帮工人老王赔偿各项损失共计68160.34元。
释 法
选择不同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结果不同
生活中,常会发生同一侵权事实可能产生不同的法律关系,选择不同的法律关系,对于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结果会不同。
以本案为例,老王受伤后可按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向被帮工人即老温主张赔偿,也可按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法律关系,向老毛主张权利,亦可以健康权纠纷向二人同时主张权利。因此,受害人在其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合理的选择法律关系,才能够最大限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并未对无偿帮工的责任归属及赔偿问题作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