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维修、收取水电费、小区停车......日常生活中,物业给居民提供各种服务,居民按时向物业付费。但免不了有各种矛盾纠纷
空置房屋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小李是乌鲁木齐市某物业公司的经理,其管理的小区作为新交付小区,开发商在交房前早已给业主发放了钥匙,但业主通常以房屋空置为由,拒绝交费。
业主小张认为,虽然拿到了房屋钥匙,但是并没有入住,自然没有产生垃圾,也没有享受到相应的安保、绿化等服务,不应该缴纳物业费。
案件诉至法院。
法官说:
“入住”应作广义理解,房屋交付给业主后业主对房屋已经享有基本的处分、使用权利,进驻装修后就会产生生活和装修垃圾,业主即开始实际享受关涉自身利益的物业服务,故此时不能再视为空置房。
法条来了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物业使用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如果没有约定,那应当从业主接收房屋那天起算享受物业服务。
同时新出台的《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员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
处理锦囊
以新房为例,一般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交房通知书》上的交房日起即为物业费的起算日期。但若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等需要进一步维修等原因未能交房的,业主应保留报修材料,暂缓签房屋交接书。待房屋修缮至交付条件后,再签房屋交接书,接收钥匙。此时才能确认为物业费的起算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