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郑某诉被告舒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郑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48168.48元,由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中赔偿73241.08元,在商业险中赔偿原告47648.06元,原告诉请赔偿补课费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0日6点半,被告舒某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原告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某镇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全身掌骨、颅骨等六处骨折及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68587.4元。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舒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郑某负次要责任。原告的损伤经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费13000元,花费鉴定费3580元。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三者险。该轻型自卸货车挂靠在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原、被告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本案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予以采信。被告舒某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应承担本案主要的赔偿责任。肇事车在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财产损失2000元及补课费3000元,因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