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驾校校长奂某酒后驾车与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擦剐。事故发生后,奂某通知驾校教练刘某到现场顶包,不配合交警的询问和调查。庭审中,奂某称自己是被设套陷害的。法院会作出怎样的判决?
案情回放
2018年8月30日晚,奂某与朋友们一起吃火锅,席间,奂某喝了白酒。饭后,奂某一行在皇都酒店门前聊了一会儿天。
20时58分,奂某驾车带妻子及单位同事去茶楼喝茶。当车行至皇都酒店旁陡坡路段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车发生轻微擦剐。
事故发生后,奂某电话通知驾校教练刘某到现场顶包,并在刘某到场后,与其互换了上衣。民警到场后,李某指认奂某为驾驶人。民警多次询问刘某与奂某,并告知了顶包的法律后果,但刘某坚持称自己是驾驶人。
在现场,民警对奂某、刘某和李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奂某为91mg/100ml,刘某和李某为0mg/100ml。
随后,在交警队,刘某仍然声称自己在驾车,奂某是坐在副驾驶位置。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奂某为驾驶员的情况下,交警让几名当事人各自回家,第二天再处理。奂某与妻子在晚上23点左右回到了家中。
8月31日凌晨,办案民警来到奂某住所,分别给奂某以及他妻子打电话,电话都处于关机状态,随后民警又反复在单元门口按门铃,家门外敲门、喊话,都没有任何反应。民警给刘某打电话,刘某的电话也已经关机。
公安机关立案前,分别对刘某进行了两次询问,刘某仍然表示汽车是他在驾驶。公安机关询问奂某时,奂某也表示是刘某在开车。后来,交警将奂某传唤到案接受讯问,奂某才如实交代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庭审现场
奂某辩称:自己是被人设套
奂某表示,公诉机关指控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但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发生事故时他驾驶的车辆是处于行驶状态还是停驶状态。
“事实上,我已经将车辆停放在皇都酒店旁边的陡坡处,给刘某打电话让他前来驾车,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与刘某互换衣服、顶包的说法都是无稽之谈。”奂某说:“我全程配合调查,是公安机关让我离开,等待第二天再进行处理。我回到家中,半夜睡得太沉,所以没有给警察开门,并非有意逃避调查。”
辩护人:不能以呼气式酒精含量认定醉驾
辩护人认为,案发后,奂某并没有逃跑,而是配合交警进行了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还到交警队接受调查,直到交警让其离开回家,不属于逃避公安机关检查。
辩护人还辩称,当天晚上,奂某只是因为睡着了没有听到敲门声,所以失去了抽血机会,并不是故意的。交警没有按照规定立即抽血,是办案人员疏于职责,不属于嫌疑人抽血前逃脱行为。
公诉机关:有监控、有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链
公诉机关称,在几名当事人离开后,公安民警对事件进行合议,认为刘某的话有疑点,于是立即电话联系刘某、奂某,但两人都已经关机。
公安民警还迅速查看了道路监控录像,虽然发生事故的陡坡处没有监控,但酒店门口的监控录像能够清晰显示奂某驾驶该车辆从酒店门口的停车场行离,足以认定奂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
公诉机关称,为了确认奂某是否系醉驾,补测血液中酒精含量,2018年8月31日零时40分,3名民警立即来到奂某的住处。但无论如何敲门、喊话,奂某始终没有答应。
公诉机关称,奂某于31日6时23分驾车离开小区前往广元市修车,直到当天下午接受民警询问时仍然坚持称刘某系驾驶人。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奂某系恶意逃避静脉抽血检测。
法院:能够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认定醉驾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奂某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又是驾校校长,应当清楚酒驾醉驾的法律责任,却仍然醉驾。事故发生后,又找到刘某顶包,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拒不承认酒后驾车及找人顶包的行为,妨碍了公安机关正常执法活动,导致现场处理民警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后未对其及时抽取静脉血液送检,奂某找人顶包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逃脱行为。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的规定,可以认定奂某属于醉驾。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其结果为91mg/100ml,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剑阁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奂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宣判后,奂某不服,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