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遇车祸 妙龄女痛失右眼获赔

2022年02月25日10:52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温馨提示:起诉时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案情】

  原告王某因乘坐出租车遭遇车祸,致头部严重损伤、右眼球破裂,最终右眼球被摘除。2013年1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严重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0000元、在商业三责任险范围内赔偿114880.45元,货车实际车主被告徐某赔偿120000元,被告某出租车公司赔偿268054.40元,受害人王某获赔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22934.85元。

  2011年5月21日23时55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内环主路T10492号灯杆处,徐某所雇司机张某驾驶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燕台牌重型平板半挂车由东向西行驶,某出租公司司机何某驾驶出租车同向由后行驶,出租车前部与牵引车(挂车)尾部接触,造成两车损坏,出租司机何某及出租车内乘客原告及其他四人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北京同仁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多发颅面骨折、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挫裂伤、右眼球破裂。

  一审法院经原告申请,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该中心评定原告右眼情况构成七级伤残,轻度偏轻智力缺损构成九级伤残,张口度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综合伤残赔偿指数50%。经交通管理部门普通程序认定,何某驾驶机动车行驶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釆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张某驾驶超高货车,违反限制通行规定,在道路空闲、视线茛好时低速行驶,均是此事故形成的原因,出租车司机何某负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货车牵引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但挂车在交强险到期后未及时投保。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原告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1,149,817元,对于上述损失合法合理部份,共计人民币622,934.85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出租司机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张某负次要责任,某出租公司和货车车主徐某分别作为二人的单位和雇主,应当分别按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某保险公司作为货车牵引车部份交强险的承保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全额赔付。徐某作为货车挂车部份的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未及时为该车参投交强险,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全额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某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保险限额内按徐某应承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再不足部分由某出租公司按责予以赔偿。某保险公司以三者险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拒绝向原告承担保险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若某保险公司与货车被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订立、条款等产生争议,就本案确定其应向原告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双方可另行解决。

  【索赔技巧】

  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时,将事故责任人列为被告毋庸质疑。但日常生活中,车辆可能因为借用、挂靠、租赁、转让等方式而导致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不一致,如何正确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将有助于受害人提高实际获得赔偿款的可能性。

  一、将多个事故责任人列为被告。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肇事司机与登记车主是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赔偿责任由司机所在单位或雇主承担。受害人应将司机所在单位或雇主列为被告。根据交通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将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的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为机动车参投交强险。根据法律规定,当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过错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他人人身伤亡的,那么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赔偿。因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法定责任,并不与事故责任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其赔偿的各种损失不超出第三者责任强制险的责任限额。

  三、将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承保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根据我国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至于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就保险合同的订立、条款等产生争议,可就法院已经确定其应向受害人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另行解决。这对于充分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赔偿款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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