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事物出现之后,必然面临各类问题,法律也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应当尽快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顶层设计需求,推动规范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自动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进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首先就要明确什么是无人驾驶汽车。2017年,北京市交通委联合有关部门,制定发布了《北京市关于加快推进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和《北京市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两个文件。文件中所称的自动驾驶其实就是这里所说的无人驾驶,文件中这样定义自动驾驶:自动驾驶车辆是指在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机动车上装配自动驾驶系统的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是指不需要测试驾驶员执行物理性驾驶操作的情况下,能够对车辆行驶任务进行指导与决策,并代替驾驶员操控行为使车辆完成安全行驶的功能。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应定义为完全无人驾驶汽车,即不需要驾驶人,输入目的地就能到达指定地点,并且驾驶员在汽车自动驾驶的过程中不需要起到注意义务的汽车。
另外,需要通过分析国外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来推进我国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范的发展。笔者认为美国《联邦自动驾驶汽车法案》是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中是较为完善、全面和系统的。因此,选取其进行解读,发现其优势和不足,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提供借鉴意义。该法案被解读为为了在下一场交通工具革命浪潮中提高道路安全的法案,主要分为四个部分。
◆ 第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的行车安全。从三个方面来进行,首先是政府应当做出哪些规制,然后是汽车的制造商,最后是汽车的使用者。法案之中规定,汽车的使用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并且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之前要详细地了解自动驾驶汽车的工作原理以及操作规范。
◆ 第二,是说美国的自动驾驶汽车同时受到联邦法律以及州法律的规制。目的是起到法律持续性的作用以为美国50个州提供一个统一的标准限制,起到法律的统一性作用。
◆ 第三,是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规制。
◆ 第四,主要说明了现代性的交通管理工具。
法案对于无人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具备的性能指标进行了比较详细的罗列,一共有28条,包括汽车的速度、汽车的转向、十字路口礼让行人以及非机动车辆、遵守所在州的道路行驶法律等。从总体来看,美国这部法案是比较完备的。但是笔者认为此法案中同样存在一些问题,法案中规定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教育背景,并且可以理性操作自动驾驶汽车。这个规定过于概括,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所以,这个规定可能仅仅只是停留在比较理想的设想条件下,实际操作起来可能难度较大。
综合上述分析,我国的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总的方面,因为无人驾驶汽车是新兴事物,在各个层面都需要对其进行总概性的法律规定;另外一个是细化的方面,如果在相关的领域进行立法以求填补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空白,很可能会牵一发动全身,与机动车相关的法律都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首先,出台一部总体性的《自动驾驶汽车法》是很有必要的,因为自动驾驶汽车从安全生产到保险办理,再到投入市场使用,整个链条中会牵涉到大量的法律问题,仅仅凭借补充性法律修正案难以达到广泛规制的效果,所以可以考虑建立一部较为完备的法律进行规制。
1.规范自动驾驶汽车行业准入标准,车辆本身的质量关乎到车辆进入道路行驶的安全性,目前相关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要有相关法律对其生产的质量进行科学的检验以及严格监督,以免出现良莠不齐的情况。
2.确保人驾驶汽车的行车安全性,无人驾驶汽车尚处于一种不是很完善的阶段,目前为了保障路人以及普通车辆的行车安全,在法律制定过程中需要单独对无人驾驶汽车进行详细的道路交通安全划归。
3.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驾驶人要求,无人驾驶汽车需要对驾驶人的资格进行一定的规定,操作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知识背景,熟悉无人驾驶汽车的操作程序和功能,建立一套新的适合无人驾驶汽车的培训以及考试。
4.保护相对人隐私权问题,因为无人驾驶汽车必然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网络,那么公民在使用无人驾驶汽车的过程中,个人信息泄露的可能性就非常大。所以,在这一方面也需要通过法律对个人信息隐私安全进行保护。
5.明确监管机构,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兴的产品,需要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明确权责统一的监管机构,避免多个部门职能交叉,执法困难等问题。
同时要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细化,首先要明确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也是目前学界对于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问题中讨论的最多的话题之一。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视为一种人工智能产品,具有自主的选择以及学习能力,但是笔者认为其不具有民事责任的承担能力。另外,由于无人驾驶汽车的操作者不再具备法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对操作者过错认定的规制已经不能适应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形势。
最后就需要考虑生产制造商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并且出现不合理危险,消费者可以请求侵权责任赔偿,但当这个产品属于合理的、意外危险时,产品生产者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人驾驶汽车因为具有一套完整的系统体系而且其本身就属于应当进行严格测验生产的产品,所以笔者认为无人驾驶汽车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样同时可以敦促无人驾驶汽车制造商不断提高其技术科研水平。
另外对保险制度的认定也有待分析,目前学界对于无人驾驶认同的普遍是“双轨制保险”,笔者认为“双轨制保险”是存在问题的,首先,现行机动车是只用机动车管理人、所有人交纳交强险,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因此,不应该是无人驾驶汽车就免除了车辆所有人、管理者的交强险交纳义务。其次,汽车公司到底需不需要交纳保险。“双轨制”中存在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汽车公司需要交纳哪种保险没有明确,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还是两种都需要。笔者认为在目前情况下,还是采取汽车管理者、所有人交纳交强险较为合理。
新事物出现之后,必然面临各类问题,法律也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应当尽快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上路行驶的顶层设计需求,推动规范化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同时也要加强网络安全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自动系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