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行为、乱作为、动不动就扣证停运、收罚款不开发票、不出示执法证、随意追截车辆,近些年来,道路执法部门的粗暴执法饱受诟病。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今年3月底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不断推进,取消整合执法队伍,时至今日,多省已完成改革。
但值得一提的是,许多的哥表示依旧没有什么变化!就在五一的前一天,天津金钟河大街与金纬路交口,一位的哥还遭受了执法者的粗暴执法,不断被棍子殴打。
具体原因我们不得而知,视频也因为某些神秘力量无法上传,但当事出租车司机并没有出现“暴力抗法”、“拒绝配合”等动作,执法者为何如此暴力?
不过所幸的是,以后不会再出现此类情况了。
5月1日起,公安部发布的《交警系统执勤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交警系统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交通警察在道路上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上岗工作时开始,至下岗结束时停止,连续、完整、客观、真实地记录工作情况,收集相关证据。
同时,除了交警执法必须全程录音录像外,交通运输部也发布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于6月1日起开始施行。
的士之音对整个文件进行了整理,给大家敲黑板划一划重点:
一
规范行政检查行为
实施行政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依据相关规定着制式服装,根据需要穿着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救生衣,携带执法记录仪、对讲机、摄像机、照相机,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等执法装备。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事由。
依照有关规定,在距离检查现场安全距离范围摆放发光或者反光的示警灯、减速提示标牌、反光锥筒等警示标志。
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发现涉嫌违法车辆,待其行驶至视线良好、路面开阔地段时,发出停车检查信号,实施检查。
对拒绝接受检查、恶意闯关冲卡逃逸、暴力抗法的涉嫌违法车辆,及时固定、保存现场证据,或者记下车号依法交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
禁止钓鱼执法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
规范罚款的执行
对查封、扣押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
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执法部门承担。
拟作出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较大数额罚款(自然人1万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的,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应当提交执法部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决定。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应当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分期(延期)缴纳罚款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