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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存在雇佣或无偿代驾关系,当事人之间责任如何划分?

2022年02月25日11:15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

  及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有所提高

  那么

  驾驶人与所有人之间

  存在雇佣关系情形下

  或者

  无偿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

  责任如何承担呢?

  案情简介

  2014年4月20日12时40分许,被告周某挺驾驶冀H.J3967号小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王某芹、王某会、冯某荣等七人),沿多伦县大河口乡Y31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7公里+14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该车侧翻于公路西侧路基下,导致王某会、冯某荣、王某芹受伤,王某芹经抢救无效死亡。

  另查明,王某军因在多伦县大河口乡半截沟村承包了500亩土地需要雇人干活(挖土豆芽子),就委托其女婿任某相给其找几个工人,再找车把工人送到干活地点。任某相找到王某芹等工人,又按照王某军指示,找到徐某山的车,再让徐某山找辆车,徐某山联系到周某挺,由徐某山、周某挺各开一辆车为王某军送工人。

  法院观点梳理

  1.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雇佣一般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内为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契约。本案王某军与周某挺之间虽然没有签订雇佣合同,但王某军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明确认可其与周某挺存在雇佣关系,且周某挺在公安机关讯问笔录中陈述其开车给王某军送工人,并约定支付500元工钱,因此可以确定王某军和周某挺形成个人之间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即雇佣关系。

  王某军辩称周某挺不是其雇员,其与周某挺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是运输合同关系,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的责任如何划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本案中,王某军雇佣周某挺驾车运送王某芹等人到多伦县大河口乡干活,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军作为雇主应对周某挺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本次事故系周某挺在运送王某芹等人去干活途中遇情况操作不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故本院认定周某挺在完成雇佣工作中存在重大过失,应与王某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拓展案件

  案件一:无偿代驾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因车主曲某东喝酒,孙某宽无偿代驾,双方之间是朋友关系,系无偿的帮助行为,符合义务帮工的性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某宽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综合以上分析和本案案情,孙某宽和曲某东对王某恕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宜。

  ————王某恕、孙某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件二:随行车主因雇佣司机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而受伤,车主可否要求司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甲雇佣乙开车送货,因单方交通事故致甲受伤,甲的权利受到侵害,甲作为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乙提起侵权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符合立案条件。

  ————————《人民司法》2000年第2期(总第4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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