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2018年4月20日深夜11时,苏州工业园区两路交叉口,一辆白色小轿车侧翻在道路一边,发生单方事故。发生事故后,驾驶员王某与车辆所有人李某并未及时报警,而是径直去了医院。次日凌晨1时左右,二人从医院就诊结束后,又一起赶回事故现场,此时车辆已经被拖走不见。4月21日14时,王某拨打110就上述事故报警;4月23日13时,李某向保险公司报险。嗣后,李某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花费3.5万元。此前,他曾为该车投保机动车损失险,没想到办理理赔时遭拒,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于原告原因使得交警及保险公司丧失了查明、确定事故性质、原因的时机,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之情形。据此,一、二审均作出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本案中,原告李某报警及保险报案的时间均超出了合理期限,属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与此同时,在未对现场进行保护及报警的情况下,李某弃车离开现场,放任车辆侧翻在道路上,该行为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发生二次交通事故的风险。
“确保驾驶状态合法往往是保险理赔的前提。”特此提醒,事故发生后,应及时报警或通知保险人到现场勘查以确定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驾驶员无合理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可能会导致保险公司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