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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酒后驾车交通事故,同饮者未有效劝阻需担责

2022年02月25日13:06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酒文化在中国源远流长,酒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载体,在人类交往中占有独特的地位。逢年过节,亲朋好友相聚,少不了席上推杯至盏、觥筹交错,酒酣耳熟之际,其乐融融,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但酒喝多了,容易使人上瘾,饮多致醉,不能自制,惹事生非,伤身败体,而且同饮者也有一定法律上的风险。

  最近笔者接到了一个来自朋友的法律咨询:朋友间聚会饮酒,其中朋友A酒后开车回家,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身亡,最终交警认定其为主要责任,家属向同饮者主张赔偿。同饮者认为,朋友A作为成年人,不是因为饮酒直接导致的死亡结果,而是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规则所致,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同饮者是否真的就没有责任呢?

  法理分析

  朋友A在事故中身亡,生命权受到损害,朋友A家属与同饮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中的生命权纠纷,系侵权纠纷的范畴。

  同饮者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家属的主张是否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1.是否存在过错;2.是否存在侵权行为;3.是否造成了损害事实;4.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咨询案例中,损害事实的存在是比较明显的——朋友A的死亡结果,但其他要件是否符合呢?

  同饮者有无实施侵权行为及是否存在过错

  侵权行为的实施可通过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形式,对于不作为侵权,前提是侵权人负有作为义务,作为义务的来源主要有三点:1.法定的义务;2.约定的义务;3.先行行为。此问题在(2017)苏06民终4260号案中有比较到位的论述:“一般而言,只有在宴请客人并提供酒、共同饮酒、对受害人超过合理程度劝酒的情况下,当事人才会基于先前行为而对饮酒者产生的充分提醒和劝阻义务。当事人负有义务而不作为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当事人对此具有侵害行为以及过错。”

  由此可见,在法理上同饮者是基于提供酒、共同饮酒、对受害人超过合理程度劝酒等先行行为而对饮酒者负有作为义务。酒后饮酒者注意力、判断能力会下降,我国法律法规也严禁酒后驾车行为,同饮者的劝阻能极大可能回避交通事故的发生,若同饮者有作为(劝阻)的能力,但未能有效履行义务,则在法律上有可能会认定为以不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侵权行为,且存在一定过错。

  聚会饮酒属于一般民事活动,对于饮酒者自身安全的保护,法律不能苛求其他人过高义务,在按照普通人的一般认知,义务人的行为已经尽到了充分提醒和劝阻,如果饮酒者全然不顾提醒和劝阻,执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系饮酒者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也不宜认定义务人对此具有过错。但对于饮酒者死亡的案例,由于饮酒者已因交通事故死亡,对当初饮酒的具体情形以及酒后义务人是否有劝阻饮酒者驾车的客观事实已经无法彻底还原。根据我国证据规则规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同饮者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分为事实上因果关系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侵权行为事实上是否对损害发生具有原因力,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主要指即使事实上因果关系成立,还要判断义务人对损害发生是否具有可预见性,损害是否过于遥远,以至于义务人已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酒精的刺激使人兴奋,但在人体血液内达到一定浓度时,人堆外界的反应能力及控制能力就会下降,处理紧急情况的能力也随之下降。对于酒后驾车者而言,其血液中酒精含量越高,发生撞车的几率越大,因此我国对酒驾行为严令禁止,违者将被处以刑事责任。对于宴会后饮酒者驾车,其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义务人是可预见的,若义务人对饮酒者驾车的行为未予以有效劝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义务人的不作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将认定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综上,对于饮酒者酒后驾车,同饮者未有效劝阻,最终发生交通事故的,同饮者的行为符合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将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有问必答同饮者承担何种程度的责任?

  答:对此,(2018)川0722民初113号案中有相应的论述。一般情况下,若饮酒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有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明知自己酒后驾驶存在一定危险性,仍然驾车的,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案件中李某虽为同饮者,但因故中途离场,最终未承担责任。

  (2018)川0722民初113号及(2017)闽0823民初1927号中均显示,饮至酒宴结束的同饮者虽有安全保障和提醒的义务,但不宜课以太重的责任,以轻微责任为主,责任比例主要在5%—10%之间。

  律师提示:饮酒者需自制,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中途离场的同饮者通常不需承担责任;同饮至酒宴结束的同饮者应保障其他饮酒者的人身安全。

  没达到酒驾标准同饮者有无责任?

  答:(2017)苏06民终4260号案中,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未达到我国法律规定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认定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未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饮酒并非交通事故的发生的原因。同饮者未尽劝阻义务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

  律师提示:未达到酒驾标准同饮者不一定存在责任,但不同个体对酒精耐受程度不同,酒精能降低判断力和应变能力的情况是可预见的,同饮者仍应谨慎,切莫以为浅酌无责。

  劝阻要达到什么程度?

  答:在一则案例中,朱某设宴招待四名好友,其中刘某酒后要骑摩托车回家,朱某及其他好友不让刘某骑摩托车,并叫来了出租车,劝其坐出租车回家,但刘某未听众人劝说,执意骑摩托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判决中认定同饮者在刘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未对其驾车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存在一定过错,最终认定同饮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朱某作为酒局组织者,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承担较高责任。

  礼泉县人民法院近期的另一则案例中,房某作为同饮者,对饮酒者崔某采取了控制酒驾的措施:中午喝的酒,挽留到晚上5点左右,并经证人证明,房某及其父亲在崔某要离去时再次进行了挽留,房某尽到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但没能制止崔某驾车,最终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法院认定房某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责任,但进行了一些必要的安全防护义务,可以减轻其责任。

  律师提示:劝阻需以有效性为标准,即使存在帮忙叫出租车、挽留等行为,最终未能制止驾车的,仍有可能需承担侵权责任。且酒宴的组织者,负有更高的义务。建议在饮酒者不听劝执意驾车时,采取控制其车钥匙、报警等方式强制制止。

  饮酒者回家后再出门发生意外,同饮者有无责任

  答:(2017)苏06民终4260号案中,饮酒者驾车到家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车行为有相当的时间间隔,同饮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同饮者的未尽提醒劝阻义务与李小某的死亡后果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酒宴后至少要确保同饮者已回到安全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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