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电动车的普及,电动车驾驶员可能会遭遇半路上电被用光的状况,你会怎么解脱这一困境呢?找朋友帮忙,开车用绳子牵引拖回去?no!这样做不但害人,还会害己。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2017年12月25日上午8时许,如皋人谢某骑电动三轮车去如东拉铝合金废料,下午4时在返回的半路上,车上的电池没电了,就打电话给妹夫石某,让他用面包车拖电动车去修理厂。
下午6时左右,石某开着一辆面包车沿着334省道一路寻找,在如皋与如东两地交界附近找到谢某。此时天色已晚,时针指向8点多,两人一合计,石某将绳子一头绑在汽车底扣上,谢某将另一头绑在他的电动三轮车龙头中间的轴上,两车间的绳子大约长5米。
两人各自驾驶着自己的车辆上了路。当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至311县道交叉路口时,石某看见前面路口的绿灯在闪,要变黄灯,就按喇叭,随即刹车。此时,石某感觉车子一振,只听“咚”的一声,他赶紧下车查看,发现谢某连人带车侧翻在面包车右前方,谢某被压在满载铝合金废料的三轮车下面。
事故发生后,石某叫来120救护车并与其他人一起将谢某抬上车,送医院抢救,谢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如皋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谢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如皋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石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近日,如皋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判决后石某未上诉。